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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429执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429执第2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住旬邑县湫坡头镇。被执行人李某,男,住彬县城关镇。周某申请恢复执行与李某债权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执行中已执行12300元,下余2700元标的为执行,申请人周某要求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给付2500元,下余200元周某表示自愿放弃并已承担执行费50元。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民事执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执行完毕;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2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