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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付深海与丁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深海,丁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79号原告付深海,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丁德成,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付深海与被告丁德成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深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