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天津千丰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琦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千丰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琦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242号原告天津千丰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闫竑宇,职务经理。被告天津市琦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三间房子村。法定代表人许士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千丰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琦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千丰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琦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千丰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琦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千丰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琦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