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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江时轮与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红寺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时轮,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红寺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93号申请执行人江时轮,男,汉族。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芝,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红寺堡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红寺堡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时轮案件款123788元,执行费1757元,合计125545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时轮案件款123788元,执行费1757元,合计12554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