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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政丽与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政丽,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赵政丽,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林业局。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组织机构代码56986150-X。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给付申请人欠款358529.61元。但至今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6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