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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5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新华与被申请人陈代念、魏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新华,陈代念,魏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70-4号申请执行人潘新华,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陈代念,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魏美平,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新华与被执行人陈代念、魏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代念、魏美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飞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