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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樟树市金海非矿产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朱金生、邹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金海非矿产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朱金生,邹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钤阳西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小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樟树市金海非矿产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黄土岗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付海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金生,男,1965年11月1日生,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邹秋萍,女,1969年10月15日生,住新余市。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樟树市金海非矿产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朱金生、邹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9日作出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樟树市金海非矿产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朱金生、邹秋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超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