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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于朱雪艳与隋志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雪艳,隋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朱雪艳。被申请执行人:隋志彬。申请执行人朱雪艳与被申请执行人隋志彬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剩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