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冯影、王丽、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冯影,王丽,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114号原告:刘建民,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冯影,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王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娜,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民与被告冯影、王丽、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民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影提供抵押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冯影名下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北端东侧的住房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40954号)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刘建民提供的担保人刘俊杰名下坐落于相山区任圩路6号张兵住宅楼4#103铺(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30199**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多连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李继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