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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胡月与被告贾军、郭加钊、李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贾军,郭加钊,李如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771号原告胡月,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进军,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郭加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如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月与被告贾军、郭加钊、李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月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胡月。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