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彩萍、李仁妹生命权与李仁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萍,李仁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304号原告:朱彩萍。被告:李仁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萍与被告李仁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朱彩萍负担。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