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与苏州鑫利盛家居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鑫利盛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3909号原告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开园二期商业办公楼1幢604室。合伙人祝伟,所长。委托代理人王耀华,系原告员工。被告苏州鑫利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57,59号。法定代表人唐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苏州鑫利盛家居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