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凌佳龙与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佳龙,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239号原告:凌佳龙。被告: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佳龙与被告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佳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凌佳龙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