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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凌佳龙与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佳龙,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239号原告:凌佳龙。被告: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佳龙与被告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佳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凌佳龙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