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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秋玲、姚仕林与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玲,姚仕林,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玲,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执行人姚仕林,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武陵小区*期工程滨河花园**号楼*单元。法定代表人储云兰,总经理。原告王秋玲、姚仕林与被告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告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王秋玲、姚仕林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王秋玲、姚仕林办理坐落于资中县金李井镇人寿村6社综合农贸市场商住楼1号楼1幢4单元第3层4-3-2号,建筑面积为110.45平方米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国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承担违约金。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王秋玲、姚仕林办理坐落于资中县金李井镇人寿村6社综合农贸市场商住楼1号楼1幢4单元第3层4-3-2号,建筑面积为110.45平方米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国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3037元及违约金。逾期后被执行人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500000元;二、为王秋玲、姚仕林办理坐落于资中县金李井镇人寿村6社综合农贸市场商住楼1号楼1幢4单元第3层4-3-2号,建筑面积为110.45平方米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国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