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与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39号原告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5-6号棠彩楼13C。负责人吴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杠1区533栋。法定代表人万树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诉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7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后申请撤诉,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