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甘肃鸿森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发,甘肃鸿森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发,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羌族。委托代理人杨建波,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羌族。被执行人甘肃鸿森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冠林,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甘肃鸿森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甘肃鸿森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徽县银杏乡马庄基地的红豆杉苗木、将刘强列为被失信人名单并扣划了其名下的10万元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与本院执行的另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由甘肃鸿森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并由杨明发从被执行人处拉去20公分左右红豆杉杯苗5.8万株、裸苗2.49万株,每株1.2元,共计折抵执行款10万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49.44万元。2、申请执行人杨明发在拉运苗木时,被执行人应给予协助,并负责办理相关的检疫手续。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甘肃鸿森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徽县银杏乡马庄基地的红豆杉苗木的查封,并将被执行人刘强从失信人名单中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徽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