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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毅与徐培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毅,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邬东,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培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牛甜甜,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上诉人刘毅为与被上诉人徐培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宏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瑞玲、审判员仲佳才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韩姣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刘毅的委托代理人邬东,被上诉人徐培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甜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992元,退还上诉人刘毅。审判长  刘宏强审判员  仲佳才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