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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吴某某,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李玉珠,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唐敏峰,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清,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芸独任审判。嗣后,因工作变动原因,本案转由审判员章晓琴主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珠、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2月通过一次交友聚会认识,当年4月15日即仓促结婚,1991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李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反复无常、脾气暴躁,在每家单位工作时间都不长。自1992年开始至今,被告就经常找各种借口辱骂殴打原告。为此,原告和邻居都多次报警,均未解决问题。被告对原告的暴力伤害行为,造成原告巨大精神损害,但为了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一直忍辱负重。2010年以来,原告先后5次因病住院,被告一次都未去探望。2015年3月,被告在外跳舞时认识一名异性,经常与该异性QQ聊天并邀其回家,为其购买东西。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3.5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金1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结婚20几年,夫妻感情和睦,平日被告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家务,并负责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对家庭付出了很多。原告称其生病住院后被告未前去照顾,与事实情况不符。双方之间虽偶有矛盾争吵,但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暴力行为,2014年6月、12月及2015年5月双方争吵后原告确有报警,但系双方冲突而不是被告向原告施加暴力导致。被告确有在外面跳舞,并因此结识异性有所往来,但未超出正当交往的范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通过一次交友聚会相识,同年4月15日登记结婚,12月22日生育一子李乙。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之后因被告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6月27日、12月28日以及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曾电话报警。2015年3月开始,因被告在外跳舞结识异性问题,原、被告双方矛盾加剧,原告于2015年5月底离家在外居住。审理中,被告当庭承诺表示,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愿意将家庭经济交予原告掌管,努力工作,改掉坏脾气,不出去跳舞。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明、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录音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故本院未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又生育了一子,二十余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应当共同珍惜,不轻言放弃。现双方之间虽因性格脾气、沟通方式、对外交往等原因出现分歧,但并无其他根本性矛盾,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于法于情,均应给予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希望原、被告双方,特别是被告能够珍惜这次机会,践行在法庭上所作出的承诺,积极改善自身存在的问题,为双方感情的修复奠定基础。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晓琴人民陪审员  唐炎锋人民陪审员  曹美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