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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陈某。被告付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的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付某乙,现随我生活。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0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为了孩子上学与被告于2009年10月15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自复婚后,我一直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付某乙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付某甲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07年10月办理离婚手续,于2009年10月15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互谅互让,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不应轻易解散组成不易的家庭。只要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珍惜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尚有和好之可能,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董新安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