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狗儿申请执行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狗儿,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狗儿,男,汉族,56岁,地址乌拉特前旗先锋镇新华村新民四社75号。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31岁,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业小区3单元401室。本案在执行张狗儿申请执行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