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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闫春玲与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玲,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闫春玲,女。被执行人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7号。法定代表人蔡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闫春玲与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闫春玲支付欠款8190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9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819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闫春玲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