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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4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5日对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街道阳光水果超市购物过程中,趁周围无人注意,将该店员工张某某放在店内的白色塑料袋盗走,内有现金4600元及GMI牌手机一部、女士上衣一件,耳钉一对。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GMI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女士上衣价值人民币10元;耳钉价值人民币1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物品均被起获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聂某某证言,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查询,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任某某有坦白情节,已全部返赃,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