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与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关二水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关二水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44号原告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小区B3栋208室。法定代表人肖文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柳钦,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关二水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十里铺村。代表人黎朝辉,指挥长。被告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炉冲路。法定代表人吴瑞龙,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关二水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被告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关二水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诉请确认的共有财产,实际属于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间的合伙协议纠纷,根据原告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双方因协议发生纠纷应由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移送至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二、退回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另行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华平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聂邦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 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