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8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胜,达州市通川区碑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13日,汉族,务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