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兰仁凤与郑兰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16号之一原告兰仁凤,女,1972年11月11日生,畲族,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陈蔚富,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兰萍,女,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第三人胡渊,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仁凤诉被告郑兰萍、第三人胡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仁凤诉被告郑兰萍民间借贷纠纷案尚未审理终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诒军审 判 员 李东香人民陪审员 张声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方绍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