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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9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静与张苇茜、文益民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张苇茜,文益民,于镇泽,湖南省泽坤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919-2号原告吴静。被告张苇茜。被告文益民。被告于镇泽。被告湖南省泽坤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1803房。法定代表人张苇茜,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吴静诉被告张苇茜、文益民、于镇泽、湖南省泽坤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张苇茜、于镇泽、文益民、湖南省泽坤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吴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苇茜、于镇泽、文益民、湖南省泽坤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凯龙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人民陪审员  易建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