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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林衍锦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林衍锦,邱惠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法定代表人:邱惠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衍锦,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原审被告邱惠生,男,汉族,住惠东县,上诉人惠州市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林衍锦、邱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4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惠州市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是惠东××黄埠镇,但上诉人确实是以惠州冠名的公司法人,故请求撤销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422-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惠州市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于惠东县黄埠镇黄吉公路边龟山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惠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