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蔡金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金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130号罪犯蔡金挺,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石狮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金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蔡金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月28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金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金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金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向原审法院交付民事赔偿款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金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金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