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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泰安七星贸易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康寿苑老年公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七星贸易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康寿苑老年公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772号原告:泰安七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南关社区南关新园小区6排1号。法定代表人:张纯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安,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庆雷,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康寿苑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邹光洪,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广,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泰安七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康寿苑老年公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特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七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