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淦与王玲、潘从秀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淦,王玲,潘从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淦。委托代理人张成渝(系张淦父亲)。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吴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委托代理人张思明。原审被告潘从秀(系张淦母亲)。上诉人张淦与被上诉人王玲、原审被告潘从秀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胡 欣审判员 赵 炬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