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谢永平与俞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平,俞春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谢永平。委托代理人:曾涛,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春明。原告谢永平诉被告俞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谢永平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永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