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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汪明红与高鹏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441号原告汪明红,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鹏吉,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娄义斌,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第三人马本涛,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以上两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红与被告高鹏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3.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36.85元,保全费人民币1,11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