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4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艳丽、吕传贤与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丽,吕传贤,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59号原告:张艳丽,农民。原告:吕传贤,农民。被告: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宜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凤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丽、吕传贤与被告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丽、吕传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丽、吕传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丽、吕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张艳丽、吕传贤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