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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与葛军民、李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葛军民,李诗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住所地宁陵县。负责人彭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禹洪勋,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葛军民,男,汉族。被告李诗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葛军民、李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超过担保时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诗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诗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诗霞的起诉。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