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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西侠、孙建灵与黄雷、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侠,孙建灵,黄雷,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王西侠。原告孙建灵。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喻显梅、孔凤(实习),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雷。被告王莉。原告王西侠、孙建灵诉被告黄雷、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肖红波独任审判,后因审理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西侠、孙建灵及其委托代理人喻显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雷、王莉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西侠、孙建灵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是老乡,都在南通工作生活。2015年4月13日,被告黄雷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两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以南通市港闸区高迪晶城9幢0206室房屋为两原告办理了抵押担保。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优先受偿南通市港闸区高迪晶城9幢0206室房屋拍卖所得价款。被告黄雷、王莉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西侠、孙建灵与被告黄雷、王莉系老乡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3日,被告黄雷向两原告分别借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同时,以两被告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高迪晶城9幢0206室房屋对20万元的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且于2015年4月14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后,虽经两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另查明,2011年4月2日,两被告用涉案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人为工商银行南通港闸支行,债务金额为35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抵押登记申请书、委托书、产权证明、结婚证明、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黄雷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两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两原告要求被告黄雷偿还20万元借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被告黄雷的个人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莉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该借款进行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原告对该借款就抵押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可优先受偿,但因此前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南通港闸支行,涉案房屋的价款应当先行偿还抵押在先的借款。本案两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两原告的起诉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雷、王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西侠、孙建灵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王西侠、孙建灵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黄雷、王莉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高迪晶城9幢0206室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偿还工商银行南通港闸支行的抵押贷款后的剩余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6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26元,由被告黄雷、王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刘卫华审 判 员  肖红波人民陪审员  单小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