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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0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吉秀英与白玉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秀英,白玉歧,王新虹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97-1号原告吉秀英,女,193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白玉歧,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临清市。第三人王新虹,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秀英诉被告白玉歧,第三人王新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吉秀英已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要等待原告吉秀英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都 伟代理审判员  黄萌萌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