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维礼与固原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礼,固原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礼,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7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个体户。被执行人固原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会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原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栖凤苑小区一幢3单元305室、B5号门面房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在张维礼名下(身份证号:642221******1703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行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