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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娥,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4********,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宁远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娥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欧厝村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利用赌具“麻将牌”供参赌人员以自摸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赌注为人民币5元或10元,王某娥从中“抽水”获利,每次抽水人民币40元,至被抓获时共获利人民币600元。2015年12月6日22时30分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王某娥及参赌人员梁某德、徐某芝、杨某丽等人,并扣押到赌具“麻将牌”1副、收缴赌资人民币3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德、徐某芝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赌具“麻将牌”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王某娥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娥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娥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娥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娥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妙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