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华盛针纺实业有限公司、陆卫素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盛针纺实业有限公司,陆卫素,华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20-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华盛针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华东轻纺城A区。法定代表人:华保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陆卫素。被执行人:华保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2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陆卫素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镇孙塘新村58号楼401室(含车库)及装修。2016年1月6日,雷虹英(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4)甬慈执民字第3573-1号执行裁定书对陆卫素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镇孙塘新村58号楼401室(含车库)(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浒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1999字第0118**号)房地产的查封,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3字第0139**号他项权。二、位于慈溪市浒山镇孙塘新村58号楼401室(含车库)、装修(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浒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1999字第0118**号)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雷虹英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雷虹英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雷虹英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