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五家渠市城融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邹贤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渠市城融贷款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邹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城融贷款有限公司,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地址博乐市第五师。被执行人邹贤斌,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城融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邹贤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3420000元,未执结标的额3420000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邹贤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双方亦无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乌执5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 尼审 判 员 XX飞助理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