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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景顺、李振花等与遂平新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顺,李振花,遂平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172号原告张景顺,男,汉族,1938年8月10日出生。原告李振花,女,汉族,1940年10月13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遂平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中阳,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建新,遂平县拆迁办征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红伟,遂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张景顺、李振花诉被告遂平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平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景顺、李振花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平,被告法定代表人马中阳、委托代理人陈建新、李红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原遂平县车站办事处施庄居委会张贾庄前组村民。七五八洪水后二原告于1976年在本村被洪水冲毁房屋的老宅院处建了房屋五间(三间堂屋,两间东屋),该房屋建好后由二原告及长子张建军(当时13岁)、长女张玲(当时7岁)、二女儿张霞(当时1岁)在此居住。到了2003年,经村民组同意二原告在我们所居住的东边(简称东院)又扎了五间房屋的根脚(出地平一米高),由于当时经济困难,暂时搁置而没有及时建成房屋。到了2010年,长子张建军在二原告所扎房根基的基础上,将五间房屋的墙体垒成平垛,由二原告将该房屋盖建好,拉起的院墙,修建了大门并进行粉刷。2010年张建军又在西院建起了双层棚子约50间及冷库等建筑物、构筑物。2012年,二原告所在的村庄被政府划定为城南新区,由遂平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我们的房屋宅基地划定为拆迁范围。在拆迁过程中,实行按照拆迁程序,对我家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评估。为配合被告的搬迁工作,二原告于2013年从老宅搬出,租房居住。之后,由于被告2014年组织人员将二原告的房屋拆除,所腾出的宅基地交由被告按城镇规则使用(现已在此建成了遂平一高)。经核算,二原告应得补偿款15万元,二原告对此没有意见,但当二原告要求其履行职责向二原告给付补偿款时,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没有给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将原告应得补偿款15万元及过渡安置费2万元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遂平新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未签订,因此二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景顺、李振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海军审 判 员  冯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