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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328号原告:何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