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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庆香与于文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香,于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6号申请人张庆香。被申请人于广斌,成年。因201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于广斌驾驶鲁J(临牌)号轿车沿老泰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博阳路口向北转弯时,与沿老泰莱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董玉泗驾驶的鲁J(未悬挂)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董玉泗及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坐人张庆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广斌驾驶的鲁J(临牌)号轿车予以扣押,已交纳320元保全费并用现金6000元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广斌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临牌)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忠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