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沙俊风、沙俊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俊风,沙俊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02刑初43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俊风,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2010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沙俊信,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无业。2012年11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5)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俊风、沙俊信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欣、薛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俊风、沙俊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被告人沙俊风、沙俊信伙同王亚军、王金平(均另案处理)预谋从宁夏驾车来榆林盗窃。2015年9月7日凌晨,四人驾车来到榆阳区上郡南路抽水站附近,发现牛某某家大门未上锁,由王金平驾驶车辆在路边等候,被告人沙俊风、沙俊信伙同王亚军进入院子,并由被告人沙俊信和王亚军负责望风,被告人沙俊风推门进入牛某某家中盗窃OPPO手机一部、男式皮包一个、女式皮包一个,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7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沙俊风、沙俊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沙俊风、沙俊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沙俊风于2010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沙俊信于2012年11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述事实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夏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俊风、沙俊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俊风、沙俊信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沙俊风2010年、2012年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沙俊信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俊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沙俊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万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