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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张与彭庆、徐爱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彭庆,徐爱君,黎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462号原告杨张。委托代理人刘中瑞,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庆。委托代理人黄学益,长沙市天益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徐爱君。被告黎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张与被告彭庆、徐爱君、黎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庆、徐爱君、黎宇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杨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高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