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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6刑初6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5年12月21日出生。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给朋友杜某某手机13772289468号码发短信邀请杜某某在2015年10月1日参加其儿子的婚礼,但当时该手机号码1377228****并非其朋友杜某某使用,而是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某收到王某短信的次日,为了支付其妻子按揭购买手机的钱,便萌生诈骗的念头,就以杜某某的名义,编辑短信回复被害人王某,谎称其在长城急需钱,让被害人王某给其朋友的卡上打款5000元,并提供了农行卡号,被害人王某便向提供的账号内打款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后向购卖手机商家转账4000元,剩余现金挥霍,后该手机号码欠费停机,被告人便将手机卡丢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手机短信照片、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吴起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委托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桂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