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宏华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曾清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宏华宝利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曾清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宏华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温秀萍,该××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曾清淋。关于柳州市宏华宝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曾清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清淋有车辆。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清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裁判员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