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原告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签收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日原告签收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发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