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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红平与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平,梁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保24号原告:李红平,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梁志刚,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平与被告汪松、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志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梁志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8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心怡(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