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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洪文华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崔德臣、马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崔德臣,马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29号原告洪文华,现住榆树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经理。被告崔德臣,司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榆树市。被告马云峰,4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洪文华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崔德臣、马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洪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